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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柞水县龙岩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1-07-27 17:09:34                   浏览量:1990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柞水县龙岩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下梁镇吉山沟石料场项目生产规模从20万吨/年扩大至300万吨/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检查时已停止建设,尚未建成、未投入生产。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委托西安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吉山沟石料场扩建项目总投资额进行了评估,2021年1月13日西安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柞水县提交了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明确该扩建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为1137.67万元。

二、案件办理情况

针对柞水县龙岩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将下梁镇吉山沟石料场项目生产规模从20万吨/年扩大至300万吨/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违法行为,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柞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摄照片,并对法定代表人王煊和现场负责人刘明朗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1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2021年3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1〕15号),拟对该公司处以113767元罚款;2021年3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1〕13号),对该公司处以113767元罚款;2021年3月19日,该公司依法全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4月22日,该扩建项目依法取得了环评批复(柞环批复〔2021〕4号)。

三、案件启示

该公司擅自将生产规模从20万吨/年扩大至300万吨/年,属重大变更范围,变更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该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的1%进行处罚。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另一方面有效遏制擅自改变建设或生产现象。该起案件对同样的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作用,有利于规范企业建设行为,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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