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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商洛锦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发布日期:2021-11-23 14:35:06                   浏览量:2098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商洛锦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商州区沙河子镇林沟村,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养鸡生产,设计养鸡1万只,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9月建成并投入养殖,办有《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已登记备案。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8月30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位于沙河子镇大面河上游商洛锦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鸡场)擅自在养殖场内空地上分别挖制三处畜禽粪便渗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其中东南方向自行挖制的一处畜禽粪便渗坑内废水有渗排大面河。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调取收集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绘制了《现场勘察示意图》,并分别对商州区沙河子镇林沟村党支部书记卢建堂、公司现场负责人寇欣欣进行调查询问,9月1日对公司法人代表寇威威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8月30日,经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集体案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9月28日,经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集体案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三、查处情况

商洛锦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鸡场)擅自在养殖场内空地上分别挖制三处畜禽粪便渗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其中东南方向自行挖制的一处畜禽粪便渗坑内废水有渗排大面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封堵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粪便晾晒场和储存场所”,处以罚款。 2021年9月2日,生态环境商州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1〕12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封堵渗井、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粪便晾晒场和储存场所”。 9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1〕160 号)。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种违法种类、第一类违法行为、第1条法定罚则、第(3)项情节“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经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集体案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1〕149号)。

2021年9月29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第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将该企业的违法问题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进行移送。2021年9月30日,公安商州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寇威威进行了拘留。

四、整改情况

该养殖场已将渗坑中的雨水及粪水全部抽出接运进行规范处理,土坑已填埋恢复原状。同时加强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管理,对畜禽粪便进行规范化收集处置,存在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

五、案件启示

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注重现场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准备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案件办理规范, 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通过渗井、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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