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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商洛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3-02-15 09:38:15                   浏览量:33322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17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1标项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二号拌合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二号拌合站沉淀池内灰白色废水通过水泵和布管道抽至附近银花河河边空地排放至银花河内,河道内有灰白色沉积物,河水浑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并对该公司总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现场对管道排污口及上、下游约10米处各取样2瓶,委托丹凤县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该公司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1月25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禁止污水外排;12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下达《扣押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使用的2台水泵和2条布管道进行扣押;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3〕1号),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柒拾万元整。

【整改情况】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该公司移除了水泵和连接的布管道,后续多次检查未再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责令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案件启示】

1、该案暴露出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生产管理不到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企业应深刻吸取教训,在生产经营全过程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此案件现场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查明了违法主体,调取了相关证据,为案件后续的调查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场调查取证详实、证据充足,对企业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准确,使企业心服口服,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

3、要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结合,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将类似案件作为典型向相关企业进行宣传,使各企业吸取教训,认识到环境保护重要性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性,促使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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