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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丹凤县某废渣加工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

发布日期:2023-04-13 08:54:18                   浏览量:28922

【案件简介】

2022年11月3日,丹凤县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丹凤县蔡川镇皇台村的某废渣加工场将250方砂石料、压滤泥堆放在场房附近空地中,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11月4日,对该加工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2022年11月7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场涉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1月17日向该加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2〕79号),2022年11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2〕82号),11月22日该加工厂以“半停产状态、资金来源困难,无力建造料房”为由向市环境局提交了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经商洛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对该加工场申请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2月8日,向该加工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3〕7号),对该加工场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整改情况】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监督该公司对堆放的砂石、压滤泥进行了清理。

【案件启示】

1、该案暴露出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到位,试生产后,受疫情影响露天堆放无法出售成品骨料,未清运压滤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最终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企业应深刻吸取教训,在生产经营全过程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此案件现场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详实、证据充足,为案件后续的调查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企业违法行为法律适用准确,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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