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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镇安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3-04-13 08:55:50                   浏览量:29163

【案件简介】

2022年12月7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镇安县分局联合镇安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镇安某腊肉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过地下埋设与该公司第二级沉淀池连通的PVC管,向厂界东侧姚货郎沟河道排放生产废水。现场检查时,管道口有黑灰色水体正在排放,河道内水体浑浊、呈黑灰色、且有明显的臭味。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每月生产用水水表照片等关键证据。

同时,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镇安县环境监测站对现场采集的水样进行了检测。镇安县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商镇环检测字〔2022〕第038号)、《检测报告》(商镇环检测字〔2022〕第039号),证明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中第四类水污染防治类第八种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为“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10-1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9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陕H环立案字〔2022〕95号);2022年12月17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2〕97号);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9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陕H环罚〔2023〕8号);于2023年3月2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陕H环拘移〔2023〕1号),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 

2022年12月17日,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立即拆除了私设的暗管,对河道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影响,于2023年3月6日缴纳罚款,已整改到位。同时,该公司开展环保业务培训,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现象。

【案件启示】

一是本案中,公安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二是开展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合行动,是固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有效手段。本案中,镇安县环境监测站对河道水质进行快速监测,其检测结果有力证明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对逐月生产用水表照片进行调取,快速确定了废水排放量,为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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