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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发布日期:2023-05-10 17:19:40                   浏览量:28411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3日柞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西康高铁XKZQ-3标段营盘隧道进口污水处理站二级收集沉淀池一台水泵故障,另一台水泵存在轻微堵塞,导致沉淀池废水溢流场区并流入龙潭河。执法人员现场对溢流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10mg/L、氨氮6mg/L、悬浮物287mg/L。1月3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陕H环立案字〔2023〕6号)。

一、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1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3〕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加强污水处理站设施维护,保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清除河道污染物。2月17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3〕5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3〕18号)对该公司处罚款16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3月30日将污水处理站运行责任人张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陕H环拘移〔2023〕2号)。

二、整改情况

该公司已按照要求立即清除河道污染物并加强污水处理站设施维护,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违法行为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于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迅速采取围堰等措施避免污水持续入河,一定程度上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污水站负责人张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既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制裁性,又彰显了《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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