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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镇安县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不予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07-10 17:05:41                   浏览量:23454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20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镇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安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限提交。对此,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年度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执行报告,实际于2023年1月16日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在5日内完成了整改,商洛市生态环境局镇安县分局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该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促进守法功能。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二是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法规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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