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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阳县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发布日期:2023-07-10 17:07:18                   浏览量:23492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15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山阳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甘沟口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3月13日至15日油气回收装置未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月17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查处(陕H环立案字〔2023〕28号);2023年4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2〕28号)4月17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陕H环罚〔2023〕30号)。

【整改情况】 

2023年4月6日,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于4月24日缴纳罚款。同时对员工进行环保业务培训,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严禁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现象。

【案件启示】

(一)加油站必须安装并且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同时加强对员工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培训,加油站员工能够更好地执行环保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环保部门应逐步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步促进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共同维护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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