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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阳县某公司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

发布日期:2023-07-10 17:10:23                   浏览量:23217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31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明宫建材家居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山阳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运维的空调外机机组产生的噪音较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山阳县环境监测站现场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值超出昼间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

2023年2月3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陕H环立案字〔2023〕3号),2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3〕3号),2023年2月14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陕H环罚〔2023〕10号)。

【整改情况】 

2023年2月15日,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立即对空调外机机组采取包裹降噪措施,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山阳县环境监测站人员对该机组噪声进行了再次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未超过标准限值。

【案件启示】

(一)强化执法监测协同联动,通过开展噪声监测,用数据“说话”,及时发现各类社会噪声污染问题,快速消除因噪声扰民引起的矛盾和隐患,进而形成社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同时严厉打击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维护市民的“安静权”。

(二)与时俱进做好执法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新《噪声法》从法律意义上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存在执法监管空白的问题,为噪声执法提供了精准“武器”。进一步要求企业主体不断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细化防控噪声举措,确保社会噪声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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